甲方(接受服务方):
乙方(提供服务方):
鉴于: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会议现场中文速录服务,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,经友好协商,双方签订如下协议:
一、服务时间、服务地点及所需服务小组数,甲方于活动前二日通知乙方。
二、收费标准及方式:
1、按服务时间计费, 元起算(含一小时),每延时半小时加收 元整。
2、每次服务结束后签署“速录服务工作单”,双方各执一份,结算费用时严格按确认单计算总金额,乙方应开具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。
三、双方其他权利义务
1、乙方工作人员将在双方约定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做会前准备(此期间不纳入计费时间)。
2、甲方应保证乙方工作人员顺利进入现场,并提供充足的电源插座及桌椅,使其能够进行正常的录入工作;
3、甲方应提供与活动内容相关的资料(如速录对象名单、相关的专业术语等);
4、甲方保证乙方工作人员能清晰地接收到发言人的声音信息,如速录现场允许录音(录像)应对重要内容进行实况录音(录像),以备发生意外情况时进行补记;
5、若非因不可抗力,甲方取消活动,应在速录服务开始前一天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明确告知乙方,否则应按速录服务约定金额全额赔付;
6、乙方保证按约定服务小组的数量派出优秀速录师,并按时到达服务现场;
7、根据速录对象的讲话实时进行中文速录,并保证记录质量,不得出现较多的误录、错录和漏录;
8、速录服务结束后,乙方在对录入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后,将文本资料拷贝给甲方。速录内容将在乙计算机内存留一周,在此期间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随时复制或发送邮件;
9、乙方应对速录内容严格保密,未经甲方允许,不得以任何形式转交他人或使第三方知晓,如有必要可在甲方的监督下当时将本次记录内容删除;
10、若非因不可抗力,乙方出现变故无法提供速录服务,需在速录服务开始前两天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明确告知甲方,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。
四、未尽之处,由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,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。
五、协议履行过程中,如有一方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,可协商处理,亦可依法律途径解决。
六、本协议自甲、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至 年 月 日。
一式两份,传真有效